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琼9022执恢134号
移送执行机关:屯昌县人民法院,屯昌县屯城镇兴业横路5号。
被执行人:莫丹弟,男,199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定安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琼9022刑初31号刑事判决书,于2019年12月20日立案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莫丹弟犯贩卖毒品罪一案罚金刑部分。被执行人莫丹弟应向本院缴交罚金人民币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首执案件中以(2019)琼9022执30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莫丹弟账户存款5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莫丹弟主动履行义务,罚金5000元已缴交并上缴国库。冻结的被执行人莫丹弟的存款账户应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莫丹弟账户存款人民币5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蔡预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岑珑娇
书 记 员 王会庄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