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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礼丰与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9-12-24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9022民初984号
原告:王礼丰,男,200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屯昌县。
法定代理人:王某2,男,汉族,现住海南省屯昌县。系原告王礼丰的父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杰,海南以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双塔西街49-1号新视界大厦25层10-21号。
法定代表人:尚继坪,该公司负责人。
第三人:贾宏顺,男,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运城市。
第三人:运城市满盈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运风高速路口关公停车场东楼102。
法定代表人:王洁,该公司经理。
原告王礼丰与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第三人贾宏顺、第三人运城市满盈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后,原告王礼丰于2019年12月23日以发现遗漏本案必要共同被告,若未追加将不利于全部维护原告诉讼主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礼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交。
审 判 长 王庆祥
人民陪审员 郑圣超
人民陪审员 林祖雄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邱荣军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屯昌县人民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