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琼9022刑初170号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琼9022刑初170号
公诉机关屯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炎,男,1986年12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海南省屯昌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屯昌县,个体户,住海南省海口市。2011年因吸食K粉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长堤派出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11月5日因吸食K粉,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遵谭派出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1月20日转社区戒毒。因本案于2019年6月2日被屯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屯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7月10日被屯昌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屯昌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冯传财,海南吾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韦清,男,1987年3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海南省澄迈县人,初中文化程度(肄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澄迈县,无业,住海南省澄迈县。2016年11月4日因吸食毒品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桂林洋派出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9年6月2日被屯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〇筒〇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7月10日被屯昌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屯昌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李靖,海南至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和弟,男,1985年7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海南省屯昌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屯昌县,务工,住海南省屯昌县。因本案于2019年6月2日被屯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屯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7月10日被屯昌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屯昌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冯军栋,海南云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屯昌县人民检察院以屯检一刑诉[2019]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炎、韦清、王和弟犯赌博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1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屯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王秋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炎及其辩护人冯传财,被告人韦清及其辩护人李靖,被告人王和弟及其辩护人冯军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5月31日23时许,有人在××屯包厢内开设赌场以“大小”的形式进行赌博。2019年6月1日03时许新兴派出所根据情报线索当场抓获韦清、朱炎、王和弟、王某1、杨某、邓某、王某2共七人,现场扣押用于赌博大小的赌具骰子、盘子等赌博工具及赌资现金共计人民币57547元。其中从王和弟身上查扣到赌资人民币29200元、从邓某身上查扣到赌资人民币22102元、从王某2身上查扣到赌资人民币3515元、从杨某身上查扣到赌资人民币2620元、从朱炎身上查扣到赌资人民币110元。经查实,被告人朱炎负责在赌场内摇骰子,被告人韦清负责在赌场内赔付款,王某1、杨某、邓某、王某2是赌客,被告人王和弟、“啊达”(身份待查)等人负责放哨看场,赌场系一名绰号叫“啊二”(身份待查)的男子组织开设。
为了证明上述指控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以下证据: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扣押清单、电话清单、办案说明;2.证人王某1、杨某、邓某、王〇〇2、王某3、莫某、邱某、周某的证言;3.被告人朱炎、韦清、王和弟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炎、韦清、王和弟以营利为目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现场扣押用于赌博“大小”的赌具骰子、盘子等以及赌资人民币57547元,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炎在共同犯罪中是主犯,被告人韦清、王和弟为从犯。被告人韦清、王和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韦清、王和弟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且被告人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朱炎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但其认为,在本案中其没有负责摇骰子,其当时是在车上睡觉时被抓的。其辩护人认为,在本案中,被告人朱炎,只是参与了一股,但没有参与分红,也没有经常性的负责摇骰子,被告人在本案中不应认定为主犯。且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31日23时许,被告人韦清、朱炎、王和弟组织王某1、杨某、邓某、王某2等人在××屯包厢内开设赌场以“大小”的形式进行赌博。2019年6月1日03时许新兴派出所根据情报线索当场抓获韦清、朱炎、王和弟、王某1、杨某、邓某、王某2共七人,现场扣押用于赌博大小的赌具骰子、盘子等赌博工具及赌资现金共计人民币57547元。其中从王和弟身上查扣到赌资人民币29200元、从邓某身上查扣到赌资人民币22102元、从王某2身上查扣到赌资人民币3515元、从杨某身上查扣到赌资人民币2620元、从朱炎身上查扣到赌资人民币110元。经查,被告人朱炎在此赌场内两次参与组织赌博,第一次参与一股的投资,第二次没有投股。在两次参与赌博中,被告人朱炎有时负责在赌场内摇骰子。公安机关在查获赌场时,被告人朱炎在外面的车上睡觉,被告人韦清在赌场内负责赔付款,王某1、杨某、邓某、王某2是赌客,被告人王和弟、“啊达”(身份待查)等人负责放哨看场,赌场系一名绰号叫“啊二”(身份待查)的男子组织开设。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常〇∪丝谛畔〇,证实:被告人朱炎、韦清、王和弟,犯罪时已经年满18周岁,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到案经过,证实:2019年6月1日03时许,被告人朱炎、韦清、王和弟被屯昌县公安局新兴派出所传唤到案。
3.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朱炎于2016年11月5日因吸食K粉,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遵谭派出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11月4日因吸食毒品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桂林洋派出所行政拘留十五日;未发现被告人王和弟有违法犯罪记录。
4.扣押清单,证实:当场从邓某身上扣押到人民币22102元及蓝色VIVO牌手机一部;从杨某身上扣押到人民币2620元及手机一部;从王和弟身上扣押到人民币29200元及8848钛金手机一部;从朱炎身上扣押到人民币110元及8848钛金智能手机一部;从韦清身上扣押到红色VIVO牌手机一部;从王某2身上扣押到人民币3515元及VIVO牌手机一部。
5.办案说明,证实:侦查机关未查到朱炎笔录中所说的周某以及暂时无法找到“啊二”、“啊达”和“啊弟”。
6.非税收清单、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实:扣押在案的赌资57547元已存入屯昌县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专户。
7.机动车驾驶复印件,证实:公安机关扣押的轿车所有人是周某。
8.发还清单,证实:扣押的丰田牌轿车已发还给车主。
9.证人邓某的证言,证实:其在屯昌县新兴镇海榆中线某水吧处看朋友赌博并帮朋友保管赌资的事实:2019年6月1日凌晨01时许,其与朋友“黑痣”在屯昌县新兴镇海榆中线某水吧中赌“大小”,其输完钱后在旁边看朋友“黑痣”赌,在“黑痣”赌博过程中,其帮“黑痣”看管赌资。
10.证人王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6月1日凌晨01许,在屯昌县新兴墟老市场斜对面的一家水吧里,其和王某1以赌大小的形式参与了赌博。
11.证人杨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6月1日1时许,其到××屯邱记水吧以“大小”的方式参与了赌博。
12.证人王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6月1日1时许,其到××屯邱记茶水吧以“大小”的方式参与了赌博。当时在邱记茶水吧店里,一个人负责摇骰子,一个人负责收钱,还有一两个工作人员负责看场。
13.证人王某3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两次在××屯邱记茶水吧参与赌博,第一次是在2019年5月28日晚上23时许,其和“三哥”一起到××屯邱记茶水吧以“大小”的方式参与了赌博;第二次是在2019年5月31日晚上23时许,其和“三哥”、“黑邱”三个人又来到邱记茶水吧店里参与赌博,该赌场是一个澄迈人组织开设的。
14.证人莫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5月31日23时许,其在屯昌县新兴镇新海中路大众对面的邱记茶水吧店地下一包厢内参与了赌博“大小”。该赌博场所是邱记茶水吧店的老板邱某提供的。在该赌场中,一名男子负责摇骰子,一名男子负责赔付收钱。
15.证人邱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在其经营的屯昌县新兴镇海中路邱记茶水吧中其两次提供该水吧的一楼包厢给他人作为赌博的场地,分别在2019年5月下旬的某一天晚上凌晨,2019年5月31日21时许,提供了地下一包厢让他人进行赌博“大小”。
16.证实周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5月31日22时许,其龙华区城金市场门口的水吧处附近把车牌号为×××的丰田荣放牌汽车借给朱炎。
17.被告人朱炎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一共聚众赌博了两次,第一次是,2019年5月28日23时许,其开车载着王和弟、“阿学”、周某前往屯昌县新兴镇邱记茶水吧,其用微信转了10000元给“阿二”入了一股,周某也用手机转了5000元给“阿二”入了0.5股,接着便开始进行赌“大小”活动,由我、“阿二”、“阿达”〇〇“阿弟”、那名澄迈籍男子轮流摇骰子,当晚输了90000多元。然后我就和王和弟、“阿学”、周某开车返回了海口。第二次是,2019年5月31日22时许,经韦清电话联系,其车接上了韦清和王和弟,来到了屯昌县新兴镇邱记茶水吧,到时已有7、8名赌客,“阿二”在摇骰,澄迈籍男子在收钱赔钱,“阿弟”、王和弟、“阿达”、韦清在看场,当晚其摇了大概5、6把骰子,后就回到车上坐着玩手机,之后公安机关就来到邱记茶水吧门口将其抓获了。
18.被告人韦清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伙同朱炎、王和弟共参与聚众赌博两次,朱炎也当庄家摇骰子,其负责赔付款工作,王和弟负责看场,偶尔也负责赔付款。
19.被告人王和弟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伙同朱炎、韦清参与聚众赌博,朱炎也当庄家摇骰子,韦清负责赔付款工作,其负责看场并查看赌客下注情况,有时也帮老板朱炎收钱和赔钱。
20.现场勘验笔录,证实:案发现场位于海南省××屯一包厢内。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并经当庭质证,且具有证明本案事实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炎、韦清、王和弟以营利为目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为人民币57547元,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韦清、王和弟为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在本案中不属于主犯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朱炎、韦清、王和弟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〇谝豢畹冢ǘ〇)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炎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日起至2020年2月1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韦清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日起至2020年1月1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王和弟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日起至2020年1月1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四、扣押在案的赌资人民币57547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扣押机关执行。
五、随案移送的8848钛金手机、8848钛金智能手机、红色VIVO牌手机各一部,分别退还给被告人王和弟、朱炎和韦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王大章
人民陪审员 陈业兴
人民陪审员 陈秋莲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欧雪香
书 记 员 陈 冰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〇〇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