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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祖琼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9-12-13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琼9022执恢133号
移送执行机关:屯昌县人民法院,屯昌县屯城镇兴业横路5号。
被执行人:符祖琼,男,199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儋州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琼0107刑初22号刑事判决书,于2019年12月11日立案恢复执行被执行人符祖琼犯贩卖毒品罪一案罚金刑部分。被执行人符祖琼应向本院缴交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首执案件中以(2018)琼9022执26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符祖琼名下车牌号为×××的大众牌轿车一辆(车辆类型:K33;车辆识别代号:032302)。
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符祖琼主动履行义务,罚金5000元已缴交并上缴国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符祖琼名下车牌号为×××的大众牌轿车车辆(车辆类型:K33;车辆识别代号:032302)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黎家雄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岑珑娇
书 记 员 黄昌月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屯昌县人民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