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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政文、陈瑞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9-12-29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琼9022刑初200号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琼9022刑初200号
公诉机关屯昌县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官李容。
被告人陈政文,男,1997年5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海南省屯昌县人,无业,租住深圳市坪山区坑梓龙湾市场B栋304号。2017年8月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该案上诉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后发回重审,2017年9月30日刑满释放,2018年6月4日本院重新作出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9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抓获,同年9月19日被屯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屯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0月23日被屯昌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屯昌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冯传财,海南吾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瑞,男,1994年6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黎族,初中文化,海南省屯昌县人,农民,租住深圳市坪山区坑梓龙湾市场B栋304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抓获,同年9月19日被屯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屯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0月23日被屯昌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屯昌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冯军栋,海南云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2月11日22时许,陈明桥、李开进、王和伟、唐德(均已判刑)和许积章(另案处理)、吴某、林鑫(已判刑)、被告人陈政文、陈瑞等人在屯昌县屯城镇夜莺酒吧喝酒。之后,陈明桥、李开进、王和伟、唐德和被告人陈政文、陈瑞及许积章、林鑫、吴某等人冲到酒吧内过道上,陈明桥拿起酒瓶往酒吧舞台方向扔,李开进、王和伟、唐德、被告人陈政文、陈瑞和许积章、林鑫、吴某等人也纷纷拿起酒瓶在酒吧内乱扔乱砸,导致夜莺酒吧里的DJ打碟机、光束灯、LED电子屏、桌子、酒杯等均被打砸毁坏。经屯昌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夜莺酒吧被毁坏的先锋牌打碟机维修价格为人民币15200元、LED电子显示屏维修价格为人民币57000元,20个光束灯价值人民币38000元、1张高台桌子价值人民币1425元、40个红酒杯价值人民币304元、40个白兰地杯价值人民币266元,共计价值人民币112195元。
2019年9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陈政文、陈瑞坪山区大水湾市××路入户门口处被深圳市公安局盐田派出所民警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政文、陈瑞伙同陈明桥等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12195元,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情节严重,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政文于2017年8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罚执行完毕未满五年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政文、陈瑞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且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政文、陈瑞分别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幅度内量刑。
被告人陈政文、陈瑞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予以确认,对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〇σ辣桓嫒说姆缸锴榻凇⑷献锾〇度、悔罪表现等情节确定。被告人陈政文、陈瑞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被告人陈政文、陈瑞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政文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陈政文、陈瑞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政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1日起至2021年8月10日止。)
二、被告人陈瑞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1日起至2021年5月10日止。)0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王大章
人民陪审员 陈业兴
人民陪审员 陈秋莲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冰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屯昌县人民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