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郭美杉与海南屯昌美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海南美丰不动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9-12-05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9022民初1362号
原告:郭美杉,女,199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海南省屯昌县。
被告:海南屯昌美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屯昌县屯城镇美林湖国际社区6A楼1层。
法定代表人:金鹏,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海南美丰不动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屯昌县屯城镇昌盛路370号。
法定代表人:马进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振国,海南金裕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先哲,海南金裕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原告郭美杉与被告海南屯昌美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海南美丰不动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日以本人有事不能到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〇〇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郭美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郭美杉负担。
审判员 陈 政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陈亚妹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屯昌县人民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