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9022民初1232号
原告:陈政军,男,197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杰,海南以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占丹茹,女,196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屯昌县。
被告:关文钧,男,199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屯昌县。
被告(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居洪,男,196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屯昌县,系占丹茹的配偶,关文钧的父亲。
原告陈政军与被告关居洪、占丹茹、关文钧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政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〇醢胧杖〖〇50元,由原告陈政军负担。
审 判 长 王庆祥
人民陪审员 刘家瑜
人民陪审员 邱天忠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莫安立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