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琼9022执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建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国营中建农场招待所。
负责人:李小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强国,总经理助理。
被执行人:林烈学,男,196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屯昌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琼9022民初1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建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林烈学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林烈学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林烈学账户存款人民币50000元。2019年12月26日,申请执行人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建分公司向本院提交《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书》,以土地承包方集辰(海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需要时间与被执行人林烈学商谈和解方案为由申请撤销强制执行,如双方未能达成和解协议或被执行人林烈学未按照协议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建分公司将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恢复对(2018)琼9022民初1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建分公司申请撤销强制执行,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林烈学账户存款的冻结,终结本案的执行。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申请执行人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建分公司可申请恢复对(2018)琼9022民初1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林烈学账户存款人民币50000元的冻结。
二、终结屯昌县人民法院(2019)琼9022执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邱英富
审 判 员 陈培师
审 判 员 黎家雄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岑珑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能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