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琼9022财保1号
申请人:莫泰楷,男,198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屯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继伟,海南川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李运钊,男,195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琼海市。
申请人莫泰楷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李运钊名下位于海南省琼海市嘉积镇溪头街(供电公司)房产证号为海房权证海字第35469的B402房。申请人莫泰楷以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保单号为130A30467202000000041保险金额人民币380000元的保单保函作为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李运钊名下位于海南省琼海市嘉积镇溪头街(供电公司)房产证号为海房权证海字第xxxxx的B402房。查封期限3年。
案件申请费2420元,由申请人莫泰楷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〇V共枚ǖ闹葱小〇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许 英 花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黎 瑞 英
书 记 员 莫丽薇]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