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琼9022民初130号
林才雄:
本院受理原告杨国成诉被告林才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住址不明,本院无法进行送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琼9022民初130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林才雄名下的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等值范围内的其他财产(冻结或查封的财产限于:土地、房产、现金或银行账户、机动车辆、非上市公司股权。其中,对于土地、房产、机动车辆的保全,仅限制被申请人转让或抵押,不限制被申请人使用)。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