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琼9022民初118号
原告:海南华宇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龙昆南路6号龙泉公寓7楼A房。
法定代表人:王安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时前,该公司经理。
被告:吴宏焕,男,196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屯昌县。
原告海南华宇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宏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海南华宇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海南华宇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许 英 花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黎 瑞 英
书 记 员 莫丽薇]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