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琼9022执13号
移送执行机关:屯昌县人民法院,地址:屯昌县兴业横路5号。
被执行人:朱明厚,男,197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屯昌县。
被执行人:王孙暖,女,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屯昌县。
本院在执行吴成诉被执行人朱明厚、王孙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琼9022民初2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朱明厚、王孙暖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明厚向本院缴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621.9元、被执行人王孙暖向本院缴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60.1元,被执行人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因被执行人朱明厚、王孙暖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朱明厚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6621.90元;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2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朱明厚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1910.10元;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但被执行人朱明厚、王孙暖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经查,被执行人朱明厚、王孙暖名下账户有存款,依法应予冻结、划拨以偿还本案欠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朱明厚账户存款元,冻结期限为1年。
2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孙暖账户存款元,冻结期限为1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蔡预红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岑珑娇
书 记 员 许 盈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〇⒖垩骸⒍辰崞谙藿炻〇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