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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大钰贸易有限公司与聂小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02-07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琼9022民初12号
原告:海南大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屯昌县环东二路水晶公园34、35、36号。
法定代表人:刘琳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立伟,男,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告:聂小鹃,女,198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屯昌县。
原告海南大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聂小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海南大钰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7日以原告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的理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大钰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大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0.1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海南大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邓贤毅
二〇二〇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林明霄
书 记 员 王明珠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屯昌县人民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