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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琼9022执812号
  发布时间:2020-02-06 00:00:00 打印 字号: | |

公告截图.jpg

20189022812

海口三友工贸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陈江与被执行人海口三友工贸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依法向你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因你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未按时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且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依法向你公告公告送达(2018)琼9022执812号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公告内容如下:

一、海口三友工贸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二、将海口三友工贸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期限2年。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〇年二月六日



来源:屯昌法院
责任编辑:屯昌县人民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