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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金超与海南圣大木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03-24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琼9022执恢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段金超,女,197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屯昌县。
被执行人:海南圣大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屯昌县海榆中线80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马圣,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段金超与被执行人海南圣大木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琼9022民初169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海南圣大木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段金超支付拖欠工资款134546.32元(2015年11月至2017年10月),负担案件执行费1918.19元,并向本院报告其近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海南圣大木业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亦未按照报告财产令的要求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海南圣大木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以及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财产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海南圣大木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机动车、不动产、有价证券、保险理财、工商登记、互联网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同时通过线下传统调查、实地〇叻玫确绞剑〇对被执行人海南圣大木业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明,被执行人海南圣大木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有二千五百余元,该银行账户已被海口市秀英区法院、海南一中院、常州法院、屯昌地税局等多家单位冻结;本院从(2016)琼9022执272号案子划拨款项21000元至本案中,案款21000元已发放至申请执行人段金超账户,被执行人海南圣大木业股份有限公司尚欠113546.32元未支付;被执行人名下有十四宗房产登记记录,但均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屯昌县支行进行了抵押,上述房产被海南省一中院、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四家法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另有三宗土地,同样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屯昌县支行抵押且被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四家法院轮候查封。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进行了额度冻结,于3月20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屯国用(2010)第XXXX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为3年。现被执行人拥有的上述三宗土地首封法院已进行评估拍卖,本案暂时不能作处理。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段金超享有的权利依法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海南圣大木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段金超,并听取了申请执行人段金超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段金超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核:陈培师撰稿:陈茜茜校对:许盈印刷:许盈
屯昌县人民法院2020年3月24日印制
(共印3份)
{文书日期}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〇拗啤〇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屯昌县人民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