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琼9022民初173号
原告:海南屯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屯昌县屯城镇供销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徐清汪,该公司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辉,男,海南屯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规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焕英,女,海南屯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规部办事员。
被告:陈炳,男,197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海南省屯昌县。
被告:何英,女,197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海南省屯昌县。
被告:黄树雄,男,195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海南省屯昌县。
被告:蔡金玲,女,196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海南省屯昌县。
原告海南屯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炳、何英、黄树雄、蔡金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30日以被告现已还清借款本金〇⒗〇息及诉讼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屯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61.33元,减半收取4030.66元,保全费4520元,均由被告陈炳、何英、黄树雄、蔡金玲负担。
审 判 长 陈 政
人民陪审员 刘家瑜
人民陪审员 郑元福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张熙锋
书 记 员 陈亚妹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