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琼9022民初14号
原告:郑晓光,男,196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
被告:海南天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龙华区龙昆北路2号龙珠大厦8D。
法定代表人:〇P小慧。
原告郑晓光与被告海南天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噪音污染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
原告郑晓光诉称,2019年11月28日,由于环境噪音污染严重,影响正常生活。原告委托海南中科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南洋广场B栋综合楼1310室进行了室内噪音检测(夜间电梯运行时),结果表明为超标。环境噪声的长期污染,严重地损害了原告及家人精神和身体健康,被告应承担噪声污染侵权责任。因此,请求法院判令:1.由于被告的侵权行为,对原告产生了长期的精神压力,使原告的身心都受到了实质性的损害,被告向原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2.被告付原告环境检测费25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在部分法院推行环境资源案件“三合一”归口审理的意见(试行)》,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确定各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管辖本辖区内的环境资源民事、行政、刑事一审案件。本案属于环境污染责任纠纷的民事案件,应由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学富
人民陪审员 郑元福
人民陪审员 杨应锋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林明霄
书 记 员 钟庆娟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〇付ü芟剑〇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