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琼9022执16号之一
移送执行机关:屯昌县人民法院,屯昌县屯城镇兴业横路5号。
被执行人:陈金江,男,198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屯昌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琼9022民初54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陈金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金江向本院支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10元;负担本案执行费人民币50元。被执行人陈金江未主动履行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
经查,被执行人陈金江名下有车牌号为×××隆鑫牌车辆一辆(车辆类型M14、车辆识别代号023153);车牌号为×××本田牌车辆一辆(车辆类型M21、车辆识别代号04244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7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1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陈金江名下车牌号为×××隆鑫牌车辆一辆(车辆类型M14、车辆识别代号023153)。
2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陈金江名下车牌号为×××本田牌车辆一辆(车辆类型M21、车辆识别代号042441)。
三、查封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陈茜茜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岑珑娇
书 记 员 黄昌月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487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38条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的,人民法院有权裁定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裁定书送达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