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琼9022行初2号
原告:屯昌县新兴镇新雄村委会万外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屯昌县新兴镇新雄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何仕超,社长。
被告:屯昌县林业局(现变更为屯昌县林业事务中心),住所地屯昌县屯城镇兴业二横路。
法定代表人:顾仲斌,主任。
被告:屯昌县农业局(现变更为屯昌县农业事务中心),住所地屯昌县屯城镇兴业二横路。
第三人:屯昌县新兴镇新兴村委会岭仔上村合作社,住所地屯昌县新兴镇新兴村委会岭仔上村。
法定代表人:王荫建,组长。
第三人:黄宏剑,男,196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屯昌县。
第三人:王荫福,男,1973年12月出生,汉族,住屯昌县。
原告屯昌县新兴镇新雄村委会万外村经济合作社与被告屯昌县林业局、被〇嫱筒〇县农业局、第三人屯昌县新兴镇新兴村委会岭仔上村合作社、第三人黄宏剑、第三人王荫福行政撤销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屯昌县新兴镇新雄村委会万外村经济合作社于2020年3月2日以屯昌县林业局、农业局体制改革已撤销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屯昌县新兴镇新雄村委会万外村经济合作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屯昌县新兴镇新雄村委会万外村经济合作社负担。
审 判 长 陈学富
人民陪审员 李运雄
人民陪审员 周辉镑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法官 助理 林明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