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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华宇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邢益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03-04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琼9022民初115号
原告:海南华宇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龙华区龙昆南路6号龙泉公寓7楼A房。
法定代表人:王安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时前,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邢益宁,男,196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屯昌县。
原告海南华宇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邢益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2月23日以被告已全部缴清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华宇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海南华宇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学富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林明霄
书 记 员 钟庆娟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屯昌县人民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