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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刚与杜秀裕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04-09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琼9022民初65号
原告:王刚,男,197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屯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传财,海南吾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秀裕,男,196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屯昌县。
第三人:海南农垦中建农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屯昌县中建农场场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徐庆安,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王刚与被告杜秀裕、第三人海南农垦中建农场有限公司相邻通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王刚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王刚负担。
审 判 长 王庆祥
人民陪审员 庞 青
人民陪审员 余 銮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邱荣军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屯昌县人民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