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琼9022民初382号
原告:农信互联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国兴大道5号海南大厦农信楼812室。
法定代表人:刘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淞,男,1981年7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屯昌县。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清健,男,199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屯昌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郭仁筑,男,198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屯昌县。
被告:吴其,女,1989年8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屯昌县。
原告农信互联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郭仁筑、吴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3日以双方当事人已经私下达成一致意见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农信互联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农信互联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庆祥
人民陪审员 林祖雄
人民陪审员 邱启流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邱荣军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