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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礼双、张涛涛民间借贷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04-15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琼9022民特161号
申请人:吴礼双,男,199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
申请人:张涛涛,男,199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屯昌县
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吴礼双与张涛涛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0年4月15日经屯昌县南坤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张涛涛应返还吴礼双门票款67000元。定于2020年6月1日前付清。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吴礼双与张涛涛于2020年4月15日经屯昌县南坤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杨 松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昌俊彬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屯昌县人民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