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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吕宝珊其他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04-10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琼9022财保9号
申请人:南通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建设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蒋根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妹,海南国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吕宝珊,男,196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申请人南通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吕宝珊在海××屯龙城天地二、三期工程款中享有优先受偿的债权160万元和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浙江省东阳市××区权证号码为东阳集用(2013)第××-××××号,面积138.16平方米,价值40万元的住宅用地。申请人南通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提供的保单号为130A30467202000000357保险金额人民币2000000元的保单保函作为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1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浙江省东阳市××区权证号码为东阳集用(2013)第××-××××号,面积138.16平方米,价值40万元的住宅用地。查封期限3年。
2海南龙诚达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不得对本案被申请人吕宝珊在海××屯龙城天地二、三期工程款中享有优先受偿的到期债权160万元进行清偿,如海南龙诚达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限期1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南通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许英花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黎瑞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〇〇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九条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他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他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者价款。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屯昌县人民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