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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鹏儿与陈国灿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04-10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琼9022执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郑鹏儿,男,197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海口市。
被执行人:陈国灿,男,195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鹏儿与被执行人陈国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月8日作出(2020)琼9022执19号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陈国灿银行存款账户。现因申请执行人郑鹏儿和被执行人陈国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郑鹏儿同意本院解除对被执行人陈国灿存款账户的冻结。依法冻结的被执行人陈国灿账户存款应予以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陈国灿账户存款人民币317798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黎家雄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岑珑娇
书 记 员 符华旭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屯昌县人民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