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杨庆忠:
本院受理的以下三案(原告习廷业诉你、海南润德利农资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陈国月诉你、海南润德利农资开发有限公司买吗合同纠纷;习茂秀诉你、海南润德利农资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及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天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吕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