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琼9022民初632号
戴垂钟:
本院受理原告胡罡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9月30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南吕法庭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屯昌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