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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9022民初437号
  发布时间:2020-07-14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琼9022民初437号



戴垂钟、戴祖淦:

本院受理原告刘书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9月3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南吕法庭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屯昌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来源:屯昌法院
责任编辑:屯昌县人民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