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琼9022民初115号
王爱莲、琼海明志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诉被告李君、王爱莲、琼海明志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诚信诉讼提示书、鉴定申请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的时间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