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琼9022执191号
林锐光:
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尤胜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一直未履行(2020)琼9022民初2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琼9022执191号案件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你应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687864元,违约金308035.18无(暂计至2019年12月31日止)、诉讼案件受理费22763.1元、保全费5000元;
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负担本案执行费人民币22636.62元。
四、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通知书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虚假报告的,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和限制出境等措施。
特此公告
2021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