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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9022执240号
  发布时间:2021-04-16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琼9022执240号

洪琼荣、李喜生

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曾献芬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一直未履行(2019)琼96民终141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琼9022执240号案件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你们应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曾献芬偿还借款本金9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7年12月25日起,按月利息2%计算至2018年8月)

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本案执行费1250

四、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通知书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虚假报告的,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和限制出境等措施。

特此公告


2021年4月16日


来源:屯昌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屯昌县人民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