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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9022执257号
  发布时间:2021-04-23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琼9022执257号


石君:

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屯昌屯城昌誉汽车修理厂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一直未履行(2020)琼9022民初11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琼9022执257号案件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你应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石君向申请执行人屯昌屯城昌誉汽车修理厂退还货款人民币21500元;

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负担案件执行费222.5元。

四、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通知书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虚假报告的,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和限制出境等措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来源:屯昌法院
责任编辑:屯昌县人民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