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琼9022执261号
张江:
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曾德山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一直未履行(2020)琼9022民初17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琼9022执261号案件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报告财产令、传票、执行裁定书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你应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张江向申请执行人曾德山支付劳务费人民币10000元;
二、向被执行人张江追缴案件受理费50元至屯昌县人民法院;
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负担案件执行费50.75元。
五、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通知书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虚假报告的,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和限制出境等措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