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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虚假诉讼套取公积金30万,法院再审撤销调解书各罚款1万
  发布时间:2021-06-22 00:00:00 打印 字号: | |

  胡某、吴某武、徐某林三人恶意串通,伪造虚假借条,虚构民间借贷事实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调解方式确认虚假的事实套取住房公积金。2021年5月31日,经检方再审检察建议,屯昌县人民法院再审后作出判决,撤销原民事调解书,依法对其三人罚款各10000元,并送达了决定书。

  

  2018年6月,胡某与邻居吴某武同时建房,期间胡某为吴某武垫付装修费用36333元,胡某多次向吴某武催款未果。同时,胡某与徐某林是朋友关系,徐某林因经济困难常向胡某借款合计4900元,同样催收无果。2019年7月某日,胡某与徐某林闹聊时谈到其邻居吴某武想提取公职金,后经徐某林提议三人合议后以虚构债务逾期未还到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套取住房公积金。于是,胡某为了拿回自己的上述钱款,吴某武为了提取自己的住房公积金,徐某林为了拿到茶水费和提取自己的住房公积金。三人分别根据吴某武和徐某林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伪造2张虚假借条(其中吴某武为19万元、徐某林为10万元)并以胡某为原告、吴某武和徐某林为被告分别向屯昌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屯昌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4日受理。同日,在屯昌县人民法院的主持调解下,上述三人按照事先商议的统一口径,相互配合,做虚假陈述,当场达成一次性还款的调解协议。屯昌县人民法院于当日作出2份民事调解书。上述三人经事先商量,吴某武、徐某林故意逾期未还,后经胡某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执行划拨吴某武个人账户住房公积金192750元(含执行费2750元)和执行划拨徐某林个人账户住房公积金101400元(含执行费1400元)。

  

  2020年9月11日,屯昌县人民检察院经履职发现胡某、吴某武、徐某林的违法行为后,向屯昌县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屯昌县人民法院经过再审后确认上述虚假事实并于2021年5月31日作出撤销原民事调解书和驳回胡某的诉讼请求的判决。同时,因胡某、吴某武、徐某林的行为破坏了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妨害了民事诉讼活动正常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屯昌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其三人作出了罚款的司法制裁。弄虚作假不可为,法律底线不能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逾越了法律底线,无视法治尊严,必然受到法律的制裁!

责任编辑:屯昌县人民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