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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9022执531号
  发布时间:2021-07-15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琼9022执531号


于明

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钒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一直未履行(2020)琼9022民初16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琼9022执531号案件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你应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王钒支付拖欠的货款35046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以实际欠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负担本案执行费425.69元。

四、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通知书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虚假报告的,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和限制出境等措施。

特此公告

2021年7月15日


来源:屯昌法院
责任编辑:屯昌县人民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