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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9022民初115号
  发布时间:2021-07-02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琼9022民初115号



王爱莲、琼海明志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诉被告李君、王爱莲、琼海明志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屯昌县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琼9022民初1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准许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125.07元,减半收取12562.54元,司法鉴定费16200元,由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年七月二


责任编辑:屯昌县人民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