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琼9022民初1345号
陈春娇:
本院受理原告蔡于财诉被告陈春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诚信诉讼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的时间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