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琼9022民初830号
李巧玲:
本院受理原告屯昌县再就业服务指导中心诉被告李巧玲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住址不明,本院无法进行送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琼9022民初830号民事裁定书之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