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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9022执761号
  发布时间:2021-10-18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琼9022执761号

海南纬通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吴秀芳与被执行人海南乐福居实业有限公司、海南纬通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一直未履行(2021)琼96民终17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琼9022执761号案件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你应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吴秀芳支付剩余购房款95825元及利息(以95825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1月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计算利息);

二、向申请执行人吴秀芳支付定金59165元;

三、海南乐福居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负担案件执行费2224.85元。

六、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通知书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虚假报告的,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和限制出境等措施。

特此公告

2021年10月18日


来源:屯昌法院
责任编辑:屯昌县人民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