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屯昌县人民法院交通巡回法庭的法官带着书记员到屯昌县南坤镇新安村原告叶某某家中,现场调解了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案件。
2021年8月1日,被告陈某某驾驶无号牌四轮拖拉机,承载沙子沿南榕线由南老村往新安村方向行驶,与原告叶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对向行驶发生碰撞,叶某某受伤,两车受损。2021年10月国庆节后,原告叶某某委托代理律师电话咨询屯昌法院交通巡回法庭法官,欲立案。该案件法官从海南省公安厅道路救助金工作员人处了解了案件的大概情况。原来,原告受伤后,被告已支付了医疗费41000元,通过道路救助金救助原告医疗费144609.98元。被告陈某某在家务农,没有经济赔偿能力。为能尽快帮原告拿到赔偿款,得知被告俩儿子或许有能力赔偿,经与原告代理律师沟通,决定先进行诉前调解,尽量做被告俩儿子的工作,为被告出资进行赔偿。原告代理律师赞同法官诉前调解意见。
经多次耐心调解,法官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协议。由被告赔偿原告金额355609.98元,扣除海南省道路救助基金垫付的144609.98元(该款项由被告陈某某向海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偿还)、被告陈某某垫付的医疗费41000元,损失赔偿剩余数额170000元于协议签订时一次性付清。双方达成协议后,被告儿子、儿媳一次性将赔偿款170000元转到原告儿子账户,被告赔偿款当场履行完毕。
原告代理律师表示,屯昌法院法官主动上门服务,给当事人双方做调解,将问题以调解的方式解决在最前端,是该案子目前最有效的解决问题方式。有效避免了受害人的诉累,也是破解执行难的突破口,充分有效地节约了司法资源,对法官充满感激与敬佩。
近年来,屯昌法院坚持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不断延伸司法服务触角,巡回审判、上门调解,针对行动不便的弱势群体,主动开展上门服务,真正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解难题,努力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