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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9022执943号
  发布时间:2022-01-04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琼9022执943号


陈开盛:

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邱育山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一直未履行(2021)琼9022民初41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琼9022执943号案件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报告财产令、传票、执行裁定书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你应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陈开盛向申请执行人邱育山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标准:自2017年9月1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止,以借款4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8年4月1日起至清还借款本金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2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负担案件执行费2900元。

四、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通知书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虚假报告的,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和限制出境等措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责任编辑:屯昌县人民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