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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琼9022执63号
  发布时间:2022-01-15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2022)琼9022执63号

石家庄润展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澄映与被执行人石家庄润展贸易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一直未履行2020)琼9022民初82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琼9022执63号案件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你应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李澄映返还购房款329880元及利息(利息以329880 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3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负担案件执行费4848.2元。

四、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通知书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虚假报告的,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和限制出境等措施。

特此公告

2022115


责任编辑:屯昌县人民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