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许清、吴啟兴:
本院受理的(2022)琼9022执237号海南屯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吴啟兴向申请执行人偿还贷款本金49996元及截止2021年3月11日的利息8717.2元,并偿付自2021年3月12日起至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实欠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4.4%计算),被执行人许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268元、执行费799.72元,并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和限制出境等措施,并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