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屯昌法院高质量、高效率地审理了一宗二审改判无罪的国家赔偿案件,亦系屯昌法院首例作出赔偿决定的国家赔偿案件。
邝某某因涉嫌诈骗于2018年12月4日被屯昌公安局刑事拘留,屯昌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邝某某犯诈骗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屯昌法院提起公诉。屯昌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邝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故作出判决:被告人邝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被告人邝某某不提起上诉。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邝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于2021年11月24日作出刑事判决书判决。该二审判决生效后,屯昌县看守所于二审判决宣判当日释放邝某某,并出具释放证明书。
赔偿请求人邝某某于2022年1月12日以二审改判其无罪为由向屯昌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屯昌法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屯昌法院高度重视该宗案件的审理,决定由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行政庭庭长、副庭长组成合议庭依法进行审查,通过听证形式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邝某某的意见,并且充分考虑赔偿请求人邝某某具体情况的基础上,高质量高效率地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其中包括向赔偿请求人邝某某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各项费用。此外,决定书中还作出决定前往邝某某住所地发布相关信息,为邝某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在向赔偿请求人邝某某送达《国家赔偿决定书》时,屯昌法院进行充分法律释明,使当事人清楚了解案件处理的具体情况。
赔偿请求人邝某某对屯昌法院高效率办理该宗国家赔偿案件以及赔偿结果表示满意,并表示不上诉,该决定书已于2022年4月10日生效。赔偿请求人邝某某于2022年4月14日向屯昌法院申请支付赔偿款。屯昌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及时向省财政厅申请拨付国家赔偿款。
做好国家赔偿审判工作是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举措。进入新时代以来,人民法院在国家赔偿审判工作中提出了“当赔则赔”“把好事办好”的新理念,并切实推动这两项新理念从应然到实然的转变。国家赔偿制度不仅是人权司法保障工作的基础,也是促进人权司法保障事业全面发展的关键。该宗国家赔偿案件依法高效处理,体现了屯昌法院司法为民的初心和使命,践行了宪法中“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庄严承诺,凸显了国家赔偿制度给当事人带来的司法温度,同时也有利于提升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通过该国家赔偿案件的审理,屯昌法院全体干警深刻地意识到司法能力和水平的极端重要性,院党组亦要求,要以今年开展“能力提升建设年”活动为契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学习法律业务知识,大力提高审判执行业务水平,公平公正地审理裁判每一宗案件,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回应人民群众对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殷切期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