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屯昌开贵再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2)琼9022执353号屯昌屯城联兴胶合板厂与你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责令你协助申请执行人屯昌屯城联兴胶合板厂将登记在你公司名下的屯国用()第00257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变更登记至申请执行人屯昌屯城联兴胶合板厂的名下;负担案件受理费2300元、执行费100元,并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和限制出境等措施,并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