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琼9022民初86号
郑华芳:
本院受理原告吕海华与被告郑华芳、吴法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吴法海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1.撤销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2022)琼9022民初86号判决;2.判处由被上诉人郑华芳支付吕海华槟榔款25045元;3.本案一审、二审受理费由被上诉人郑华芳个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屯昌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承办人:陈学富
书记员:黄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