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倪城:
本院受理原告屯昌屯城南阳建筑材料行诉被告倪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2)琼9022民初493号),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琼9022民初4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倪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屯昌屯城南阳建筑材料行支付货款145994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67830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