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陈平:
本院受理原告海南龙鑫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2)琼9022民初459号),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琼9022民初4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1.被告陈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海南龙鑫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2021年8月1日至2022年7月底的租金43868元;2.被告陈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海南龙鑫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8638.70元;3.被告陈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海南龙鑫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自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的物业费、水电费共计3345.80元;4.原告海南龙鑫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平签订的《东风小区商铺租赁合同》(合同编号:TC-2017-11#-04.05)于2022年8月1日解除;5.被告陈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屯昌县屯城镇东风小区第11#幢04、05铺面清场并归还给原告海南龙鑫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67830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