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鹿元章:
原告屯昌屯城旺达烟酒商行诉被告鹿元章、李暖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琼9022民初8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鹿元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屯昌屯城旺达烟酒商行货款113200元及利息(以1132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1.3 倍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64 元,减半收取计1282元,由被告鹿元章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