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琼9022民初897号
朱忠智:
本院受理原告陈保江与被告朱忠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变更程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的时间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